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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简介
 
 

  为进一步深化农业工程领域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加强国内外大学的优势互补、经验互鉴、资源共享,江苏大学与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的32所高校共同发起成立农业工程大学国际联盟(简称“农工联盟”)。农工联盟是各国农业工程高校自愿成立的非政府、非盈利性大学合作组织,是开放式的、不断发展的国际联盟机构。联盟旨在创建国际农业工程领域大学交流合作的平台,加强联盟高校合作交流,提升联盟高校在农业工程领域的学术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联合开展农业工程前沿技术的研发。联盟将研讨、确定和推进成员高校围绕国际农业工程发展前沿及行业产业发展共性及关键技术、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1.科研合作:开展双边或多边联合攻关,定期举办学术论坛,共同组织申报各国各类重点项目,组建合作科研团队。

  2.平台建设:共建联合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和产学研合作平台,构建国际农业工程智库。

  3.成果转化:发布成员高校科研成果及成果转化报告。

  4.人才培养:开展双边或多边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或者机构、引进精品在线课程,邀请师资短期授课,举办国际智能装备大赛,探索农业工程人才培养新模式。

 
 
联盟章程
 
 

农业工程大学国际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工程大学国际联盟(简称“农工联盟”),是各国农业工程高校自愿成立的非政府、非盈利性大学合作组织,是开放式的、不断发展的国际联盟机构。

  第二条 本联盟旨在创建国际农业工程领域大学交流合作的平台,加强联盟高校合作交流,提升联盟高校在农业工程领域的学术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参与农业工程前沿技术的研发。

  第二章 活动和项目

  第三条 联盟将研讨、确定和推进成员高校围绕国际农业工程发展前沿及行业产业发展共性及关键技术、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3.1 科研合作:开展双边或多边联合攻关,定期举办学术论坛,共同组织申报各国各类重点项目,组建合作科研团队。

  3.2 平台建设:共建联合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和产学研合作平台,构建国际农业工程智库。

  3.3 成果转化:发布成员高校科研成果及成果转化报告。

  3.4 人才培养:开展双边或多边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或者机构、引进精品在线课程,邀请师资短期授课,举办国际智能装备大赛,探索农业工程人才培养新模式。

  第三章 组织成员

  第四条 联盟由核心创始成员发起,鼓励农业工程领域相关高校加入该联盟,以建立协作和学术交流关系。

  第五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高校须符合以下标准:

      具有为联盟做出贡献、以及推动联盟宗旨实现的意愿。

      具备由所属国家或地区政府、非政府教育机构承认的在农业工程领域的良好声誉。

      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较大的贡献。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高校可以通过联盟成员推荐,也可直接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

  第七条 秘书处将加入联盟的申请提交理事会讨论,若候选高校在理事会上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票赞成,则获得联盟成员资格。

  第八条 联盟成员权利与义务对等,每两年至少承办或参加一项活动,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以及其他联盟合作框架内的教学、科研、文化等交流活动。

  第九条 未履行联盟义务的成员高校,将由联盟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进行评估是否保留其资格。

  第十条 联盟成员若想退出联盟,需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决定通过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

  11.1 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总结联盟工作成果、制定联盟工作计划。成员大会通过决议实行简单多数原则。

  11.2 各成员高校只有一票表决权,应安排具有代表性的人员出席成员大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

  12.1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12.2 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1个,副理事长和理事单位若干,任期四年。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由理事会会议简单多数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代表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

  12.3 理事会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由理事会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12.4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特别会议可以由理事长召集或三名以上理事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秘书处日常工作和理事会会议支出等费用由联盟支付。秘书处应通过不同渠道争取政府和社会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联盟的年度预算由秘书处提出,提前交至理事会审议和批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五条 修改章程的提案须由成员单位以书面形式在成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提交给联盟秘书处,由秘书处在会议前两个月发给所有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在成员大会上,修改章程提案须三分之二成员投票赞成,即时生效。

  第七章 解散和终止程序

  第十七条 联盟在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时,即时解散。

  第十八条 联盟自解散之日起,须给予理事会和秘书处三个月的工作延展期,以便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财务、物资和人员等事项。在此期间,应保证秘书处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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